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912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海悅股份有限公司、大益鞋業股份有限
公司、林銘洲、賴素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海悅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林銘洲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㈡提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