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6號
- 債權人
-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臺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嘉旺商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陳報請求金額121,85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