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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 原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嘉旺商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26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嘉旺商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陳報請求金額121,85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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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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