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2號
- 債權人
- 廖科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湘樂清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請求記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30日」止」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確認計算利息之迄日是否正確?)
㈡確認請求利息利率按「月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如有約定,最高利率亦以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為上限。)。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396,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㈣提出債務人清湘樂清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