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廖科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2號 債 權 人 廖科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湘樂清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請求記載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30日」止」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確認計算利息之迄日是否正確?) ㈡確認請求利息利率按「月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若未約定利率,以法 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如有約定,最高利率亦以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為上限。)。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396,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 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㈣提出債務人清湘樂清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 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