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8號
- 債權人
- 林承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秉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陳秉裕」是否有誤?(因與買賣履約書賣方立約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債權人林承駿已支付價金新臺幣200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主張部分價額新臺幣142萬73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