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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債權人
林承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秉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陳秉裕」是否有誤?(因與買賣履約書賣方立約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債權人林承駿已支付價金新臺幣200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主張部分價額新臺幣142萬73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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