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承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8號 債 權 人 林承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秉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陳秉裕」是否有誤?(因與買賣履約書賣方立約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債權人林承駿已支付價金新臺幣200萬元之釋明資料 。 ㈣提出債務人主張部分價額新臺幣142萬73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