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華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15號 債 權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渝旻、楊正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