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昕隆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92號 債 權 人 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昕隆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 ㈡確認許英治為債權人之「代理人」及廖華民為債務人之「代理人」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法定代理人」)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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