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水樹、可成科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2號 債 權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債 權 人 可成科技(宿遷)有限公司 可功科技(宿遷)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債 權 人 可發科技(宿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文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正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羈押於中國江蘇省泰州市看守所,並於民國111年1月14日經戶政機關為遷出國外登記,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