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靜園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廖昭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4號 債 權 人 靜園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昭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即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即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7樓之1,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