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職安衛股份有限公司、洪振常、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黃冠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9號 債 權 人 職安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常 債 務 人 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捌萬零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⑵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⑶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