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蘇俊杰即廣元油漆工程行、邱曉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47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蘇俊杰即廣元油漆工程行 債 務 人 邱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⑵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玖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⑴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⑵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計算之利息 ,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九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