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鷹隼股份有限公司、張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552號 債 權 人 鷹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萬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