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04號
- 債權人
- 陳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維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8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8張支票「背面」影本。
㈢確認債務人為「許維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若無誤,應另行陳報債務人許維星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因所附8張支票之發票人皆為「瀚方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非許維星個人簽發。
㈣若欲更正債務人為「瀚方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業於108年3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128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