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吳義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842號 債 權 人 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