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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債權人
NTC國家商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及公共電費之金額各為何?。

㈢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資料(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2樓之9、之10)。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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