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8號
- 債權人
- NTC國家商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及公共電費之金額各為何?。
㈢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資料(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2樓之9、之10)。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