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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
    許琇貴陳映伶顏世榮張涵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000號 債 權 人 許琇貴 債 權 人 陳映伶 債 權 人 顏世榮 債 權 人 張涵瑋 前列許琇貴、陳映伶、顏世榮、張涵瑋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 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二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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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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