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惠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136號 債 權 人 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惠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享時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敍明利息起算日110年2月1日之依據。(參民法第229條之規 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