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08號
- 債權人
-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量旅行社有限公司、洪震偉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聚量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因所附證物為驫馬旅行社有限公司)。
㈡提出請求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