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08號 債 權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量旅行社有限公司、洪震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聚量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因所附證物為驫馬旅行社有限公司)。 ㈡提出請求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