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廖誼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855號 債 權 人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年12月3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6189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 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