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麒盛、耿秉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863號 債 權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代 理 人 耿秉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家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劉家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