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1號
- 債權人
- 馬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秋蓉、張昭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
㈡確認「黃秋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黃秋蓉為連帶保證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及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㈣提出債務人黃秋蓉、張昭明(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