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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債權人
馬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秋蓉、張昭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

㈡確認「黃秋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黃秋蓉為連帶保證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及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㈣提出債務人黃秋蓉、張昭明(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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