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張躍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595號 債 權 人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躍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敬餘即辰易輪胎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辰易輪胎行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 ㈢陳報本件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 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