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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5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債權人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躍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敬餘即辰易輪胎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辰易輪胎行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

㈢陳報本件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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