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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 原告
    陳怡文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明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陳怡文」、債務人「胡明鑫」之記載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06號 債 權 人 陳怡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明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陳怡文」、債務人「胡明鑫」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狀附請款單、報 價單所載,承攬契約雙方當事人似為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與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與大林畜牧場)。惟債務人若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則非本 院管轄(設立登記地在嘉義縣)。 ㈡確認「大林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若為 合夥,注意合夥之設立登記所在地) ㈢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 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若為債權人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對債務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債權人雙盈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大林畜牧場」請求,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惟債務人若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若本件債務人確為「胡明鑫」則無須補繳。 ㈣本件情形若同前所述,應區分對「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對「胡明鑫即大林畜牧場」之請求,分別記載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惟債務人若為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非本院管轄。 ㈤若本件債務人為「胡明鑫」,提出由債務人胡明鑫個人簽立委託提供環保服務事務之承攬契約書影本或其他相關釋明資料以釋明得對胡明鑫為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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