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賢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81號 債 權 人 黃賢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如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對債務人劉如浩請求之釋明資料。(因狀附通知單車 主姓名為贊銓交通有限公司)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 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7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