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温珈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温珈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鄭翔益、柯沛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歐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鄭翔益、柯沛宸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本件債務連帶保證人為何人? ㈢提出債務人歐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