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温珈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鄭翔益、柯沛

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歐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鄭翔益、柯沛宸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本件債務連帶保證人為何人?

㈢提出債務人歐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