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謝淑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268號 債 權 人 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建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建中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聲請狀所列債務人住所地為臺中○○○○○○○○○,且亦未陳報其 他可供送達之地址,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