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莊世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為「莊世金」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