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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債權人
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維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李維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㈣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租金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租金計算式。

㈤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管理費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管理費計算式。

㈥陳報債務人積欠水電費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水電費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水電費計算式及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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