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 債權人
-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㈡請求利率6%之依據為何?(若依貨款請求而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㈢確認債務人「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邱緯杭」之記載是否有誤?(依稅籍登記公示資料,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為邱緯杭獨資之商號,其名稱似為「邱緯杭即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
㈣提出債務人住所位於臺中市之相關釋明影本文件(按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設定登記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且卷內並無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