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旺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債 權 人 旺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1樓,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