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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債權人
旺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1樓,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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