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學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59號 債 權 人 陳學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譽翰科技有限公司、吳曉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吳曉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吳曉芳為背書 人)。 ㈡確認支票付款人為〝譽翰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付款人應為銀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