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親家市政廣場管理委員會、黃坤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40號 債 權 人 親家市政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坤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 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