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親家市政廣場管理委員會、黃坤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40號 債 權 人 親家市政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坤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 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