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40號
- 債權人
- 親家市政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