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謝淑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52號 債 權 人 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林建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林建中現設籍為臺中○○○○○○○○○所在地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且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住家址、辦公室地址均非位於本轄。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