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52號
- 債權人
- 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林建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林建中現設籍為臺中○○○○○○○○○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且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住家址、辦公室地址均非位於本轄。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