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億都顯示技術有限公司、黃文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36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億都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黃文輝」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張文遠」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收據等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