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368號
- 債權人
- 香港商億都顯示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文輝」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張文遠」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收據等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