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謝淑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785號 債 權 人 法意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林建中即林建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林建中即林建中原位於臺中市○○區○○路 000號11樓之1、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3之住所均已辦 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臺中○○○○○○○○○,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