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石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935號 債 權 人 陳石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恆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損害金42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請求損害金每月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