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佑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012號 債 權 人 林佑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多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㈡確認債權人為何?與附件分付款契約書所示賣方電金寶綠能電動車不符。 ㈢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若無誤,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