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浩客寶有限公司、翁國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浩客寶有限公司業於111年6月3 0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3884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