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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債權人
林于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查本院民國110年6月17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子字第48250號扣押薪資命令之扣押金額為每月可處分薪資三分之一,且保留最低生活費之1.2倍(參說明第四、五點),非扣押薪資之全部,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扣押薪資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方為移轉薪資命令移轉之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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