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5號
- 債權人
- 林于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查本院民國110年6月17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子字第48250號扣押薪資命令之扣押金額為每月可處分薪資三分之一,且保留最低生活費之1.2倍(參說明第四、五點),非扣押薪資之全部,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扣押薪資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方為移轉薪資命令移轉之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