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原告林于翔、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5號 債 權 人 林于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查本院民國110年6月17日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子字第48250號扣押薪資命令之扣押金額為每月可處分薪資三分之一,且保留最低生活費之1.2倍(參說明第四、五點),非扣押薪資之 全部,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扣押薪資命令所 扣押之金額方為移轉薪資命令移轉之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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