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 債權人
-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狀立契約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