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夏惠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狀立契約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