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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債權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狀立契約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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