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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債權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狀立契約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符。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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