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夏惠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狀立契約書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不符。㈡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 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