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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6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債權人
陳格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向第三人鄒豐吉先生以新臺幣20萬元購買自用小客車乙輛,購買時第三人鄒豐吉提供該車維修廠家之切結書,債權人購買後行駛不到100公里時,該車引擎竟嚴重損壞,債權人向債務人二人發存證信函後,至今債務人均尚未出面處理,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無償回復原狀或給付新臺幣20萬元予債權人,惟依狀附切結書所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僅向第三人鄒豐吉承諾無償修繕,該切結書效力不及於債權人陳格智,亦無約定買受車輛之情事,尚難認本件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0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請求新臺幣20萬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債權人雖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仍未釋明其得對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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