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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債權人
邱昱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浩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曉芳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曉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查未表明吳曉芳為背書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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