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福爾摩沙寶島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張承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9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寶島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謝振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謝振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謝振興」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