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328號
- 債權人
- 徐凱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滿足、晉玖
有限公司、林建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
㈢提出對債務人王滿足、林建圻請求之釋明資料。即未給付票款何以符合「公司業務之執行」、「執行職務」、「違反法令」?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1年11月20日」或「民國111年11月29日」?(因請求標的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㈤提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晉玖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提出債務人「王滿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