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徐凱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328號 債 權 人 徐凱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滿足、晉玖有限公司、林建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 ㈢提出對債務人王滿足、林建圻請求之釋明資料。即未給付票款何以符合「公司業務之執行」、「執行職務」、「違反法令」?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1年11月20日」或「民國111年11月29日」?(因請求標的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㈤提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晉玖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提出債務人「王滿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