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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3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債權人
徐凱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滿足、晉玖

有限公司、林建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

㈢提出對債務人王滿足、林建圻請求之釋明資料。即未給付票款何以符合「公司業務之執行」、「執行職務」、「違反法令」?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1年11月20日」或「民國111年11月29日」?(因請求標的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㈤提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晉玖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提出債務人「王滿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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