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徐凱龍、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蔡林頤、晉玖有限公司、林建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328號 債 權 人 徐凱龍 債 務 人 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頤 債 務 人 晉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按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該代表人有共同發票之意思。經查,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王滿足、晉玖有限公司、林建圻發給支付命令,惟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王滿足之印文緊接在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王滿足係為該法人為發票行為,是王滿足非支票之發票人。另支票背面僅有晉玖有限公司之印文,法定代理人林建圻個人並未於系爭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是林建圻非支票背書人,故債權人對王滿足、林建圻之請求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