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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債權人
劉映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吳聲宗、柯涵清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9年2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9385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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