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劉映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債 權 人 劉映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吳聲宗、柯涵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9年2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9385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