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李欣芳、聲請對於債務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2號 債 權 人 李欣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紀政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406,415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可分得肆拾玖萬伍仟元不相符) ㈢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 ㈣確認「紀政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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