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永淳工程有限公司、陳永祝、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胡永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永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祝 債 務 人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