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09號
- 債權人
- 川端絵里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浚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江浚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所示出租人為中友沐月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