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川端絵里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09號 債 權 人 川端絵里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浚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江浚騰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所示出租人為中友沐 月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